陸配失聯多年,該如何辦理離婚?

事實經過

小王多年前到大陸旅遊時,認識當地擔任導遊的小美,兩人隨即陷入熱戀,並在兩岸分別辦理結婚登記,小美婚後一同與小王居住於台灣,不料美好新婚日子只過了兩年,小美某年過年回娘家後,就再也沒回來過台灣,小王也曾經到小美的大陸老家尋找,但小美避不見面甚至拒絕聯繫,十多年來小王孤身一人,亦無法找到小美一同辦理離婚登記,不得不找上律師詢問該如何處理。

律師主張

經過律師與小王充分溝通後,律師表示縱使小王與小美順利取得聯繫,小美也同意離婚,但因為男女雙方皆不在同一地區,不論臺灣或大陸都無法經由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經過律師建議小王向臺灣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擇一判決離婚。

結果

經過法院查調小美內政部移民署的入出境紀錄,以及來台居留等資料,查明小美已十多年來未再入境台灣,也拒絕與小王聯繫,法官認定小美主觀上已沒有維持婚姻之意願。又小明與小美長期不同居、無互動,確實感情盡失,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綻,且可歸責於小美,判決小王離婚成功。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