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信網路打工而將帳戶出借予他人,遭起訴加重詐欺?

事實經過

小美因缺錢花用,便在網路徵才社團中,找到一份高薪打工機會,對方聲稱只要租借帳戶,就能輕鬆月入數十萬元,便依照對方要求將自身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寄出,沒想到過沒幾天,小美就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更被警察通知必須前往警局作筆錄,小美此時才知道事情大條了,而找上律師幫忙…

律師主張

經律師詳細與小美討論整個案情經過,發現小美剛出社會涉世未深,對於詐騙集團常於網路上誘騙民眾提供銀行帳戶一事無法預見,然而因為小美應徵之工作內容明顯有提到出借帳戶獲取高額報酬等字眼,故律師建議小美與被害人和解,藉以爭取緩刑,說服法官給與小美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結語

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無所不在,為了騙取民眾個人銀行帳戶,常編織各種藉口,切記不得於網路上隨便相信任何高薪高報酬的工作,否則很有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背上詐欺及洗錢之罪名。

適用法條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3.林倪均律師-誤信網路打工而將帳戶出借予他人,遭起訴加重詐欺?